小三发现男人与前妻保持关系_前妻和小三的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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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老公和小三的不雅视频和聊天记录!犯法吗?

法律分析: 曝光聊天记录是违法的。偷 @ 窥、偷 @ 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

之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之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 *** 、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 视、窃 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原配知道了小三的住址和姓名去闹算犯法吗

原配知道了小三的住址和姓名去闹属于犯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情节较轻的会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可能会涉嫌侵权的发生,也有可能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需要收集相关的物证和人证。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对本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是继续犯,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出时止,对住宅安宁侵害处于继续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是行为犯,行为人的身体侵入住宅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本罪的犯罪形态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原配知道了小三的住址和姓名去闹,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把老公和第三者的出轨录音放在网上算侵权吗?

这一个越来越重视隐私的时代,也是一个隐私常常被各种途径泄露和侵犯的时代,对于婚外情的取证,会涉及到出轨配偶和小三的隐私。

配偶之间有忠实义务,而忠实义务派生出配偶的知情权。

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4条规定、《民法典》第1043条),而内心情感世界和性行为通常是隐秘的,要探知配偶是否出轨(包括精神出轨和身体出轨),必然涉及对配偶隐私的掌握,即夫妻之间享有知情权。

忠诚义务及其派生的知情权是维持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完整的基础。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此消彼长的。而配偶的知情权,是有一定限制的。

B

有人带着亲友到酒店踹门、闯入第三者的住处,这种证据从来源上就是不合法的,即使反映了客观事实,也很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至于拘禁、暴打配偶和第三者,甚至当众扒其衣服、拍 *** ,更是触犯了法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审判中,证据“合法性”的尺度经历了三个阶段,越来越宽松——

之一阶段: *** 偷录的证据一概不采纳(更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

第二阶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非法证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这一条在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经被取消);

第三阶段:“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是非法证据,(2015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加入“严重”二字,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明显放宽。

但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大力加强了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明确隐私、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定义以及两者的关系(第1032条、第1034条);

之一次在法律条文中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将“隐私权”列为人格权的一种(第110条、第990条);

对隐私从各个角度进行全面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第1032条),规定了禁止行为(第1033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第1035条)、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1037条、第1038条、第1039条)、对死者隐私的保护(第994条)等。

对婚外情的取证,如何把握尺度及运用合法有效的 *** ,关系到能否在诉讼中被认定为合法证据而受法官采纳,证明配偶的婚外情。

C

导致离婚的结局,本质是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我国《民法典》之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准予判决离婚的法定事项。根据我们团队处理过几千宗婚姻案件的统计,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出轨"、"家暴"系绝大部分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深受其害的非过错方迫切希望尽快判决离婚、重新调整新生活,此时此刻寻求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离婚也绝非一时冲动那么简单。

同时,我国《民法典》之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即离婚诉讼中过错一方存在"出轨"、"家暴"的情况,非过错一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非过错一方要证明对方存在"出轨"、"家暴"的事实,不仅在争取判决离婚中至关重要,而且更有助于索取赔偿。

俗话说的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要证明过错方存在"出轨"、"家暴"的事实,而另一方面,没有证据会导致案件败诉,但未必"有证据",证据就一定"用得上"。简而言之,有证据的同时,要确保证据能够有效使用,也即取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得以被法庭认可。

而大多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并收集到的证据,我们只要对"出轨"、"家暴"有基本的社会认知,所收集到"证据"一般已经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因此,以下我们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教你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一、关于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是指利用某物品(或其他形式)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 的合法性,即某些特定证据材料运用的合法性。但作为信息载体的证据资料不讨论"合法性"问题。举例:一份约定男方婚内期间不得出轨、家暴的书面协议本身并不存在"不合法"问题,若经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后该协议成立且生效。

但若在庭审过程中未经质证,那么该书面协议便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这并不等同于该份协议的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合法"。

其次,如果前述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男方已于X年X月X日出轨第三者,但女方基于顾全家庭和睦长久选择原谅,男方如有再犯则净身出户"则该协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可能因违反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协议约定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但对协议效力或者内容的法律判断,并不等于对该份证据运用方式的合法性判断。

即就算协议无效,依然可以用来佐证协议当事人有曾经"出轨"的特定事实。故该份证据具备合法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

在实践处理民事诉讼过程中,多数主张的非法证据,主要指取证方式非法,具体则指当事人因取得或者形成证据的方式重大违法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以该 *** 所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1995年3月6日更高院对河北省高院发出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已失效)中(下称"批复"),再到更高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已被修订),最后2015年颁布的《民诉解释》,结合实践经验,总结以下三类非法证据形式:

1、私自录音、录像

私自录音、录像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尚未统一裁判尺度。法院在认定私自录音、录像证据时,一般有以下五种思路:

(1)是否属于《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或《民诉解释》之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应予排除的证据;(2)是否为就对方当事人不诚信行为而采取的补救措施;(3)是否侵害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4)该行为是当事人采取诉讼外的证据保全手段,不应予以排除;(5)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相关案例,法院一般不予排除原、被告之间的通话或者谈话录音证据除,但对当事人在法庭调解或者庭审过程中的录音,法院则多不予认可,该认定实际上适用了《民诉解释》之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2、设置陷阱取证

通常,法院不予排除此类证据的理由包括以下五点:(1)被告的侵权行为并非因原告引诱而产生,因此原告取证行为并不妨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2)该取证办法未被法律所禁止;(3)是否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4)取证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5)是否侵犯到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

3、胁迫取证

所谓"胁迫取证",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合同。

综合以上三种形式的归纳,民事证据非法性排除应综合取证手段、内容、场合、公序良俗等综合认定,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当然排除,对于未达到"严重"程度在证据合法性方面一般会得到认定。

D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郑凡的建议(从专业的角度告诉你,很重要,请细看)

原配不要直接进行婚外情取证,虽说当事人有基于配偶身份的知情权,但很多原配既没勇也不会谋,很容易打草惊蛇,也很容易侵犯对方当事人的隐私权,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同样,原配也不要冒昧去“捉奸”,现场抓奸风险大,不可控因素更多。

原配们还需要格外谨慎在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和 *** 上公开配偶和小三出轨的实锤证据(如有不实的,属于侵犯名誉权,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这种做法是否侵害配偶的隐私权,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这属于“婚姻 *** ”,是对有错在先的出轨配偶的警告。

原配可将自己与配偶的对话,自己与第三者的对话偷录下来,将配偶和第三者的对话偷录下来,但要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剪辑、修改。

尽量不要使用国家禁止买卖的针孔摄像机以及只有法定职能部门才能使用的特殊监听监视设备。

在公共场所的 *** 偷录(安装摄像头除外),原则上不侵犯隐私权。因为人们在公开场所的所作所为是为不特定公众所能看见的,法律推定不存在隐私。

在自己的私人场所 *** 偷录的,原则上不侵犯隐私。住宅是夫妻生活的私密场所,如果在自己家里安装摄像头 *** 偷录,通常来说是没有侵犯配偶的合法权益,自己家的车辆则相当于住宅的延伸空间。

如果有必要,可在家用车安装GPS定位,了解配偶行踪。还可在住宅安装摄像头(下载APP实时查看)。一来防盗,二来了解小孩的照看情况(尤其是非亲属照看),三来取证。如果配偶拒绝,有没有合情合理的原因的,可初步判断或有端倪。

如果是在其他人的住宅里、车辆里,或者宾馆、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是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如果是从远处拍摄他人住宅或者车辆内部情况,一般而言不侵犯隐私,当然具体要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

进入配偶的实物空间或 *** 空间取证,原则上有效。包括一方翻查配偶的车辆、物品(包括信件、日记本)、衣服、包包;一方查看配偶的电脑、手机、IPAD等电子设备;一方进入配偶的微信、 *** 、邮箱等 *** 空间等等。

通过这类途径获得的证据,属于配偶知情权的范围,原则上没有侵犯配偶的隐私权。

原配还不能侵犯第三者的实体(实物)空间。未经第三者本人同意,当事人无权翻查第三者的任何物品,也无权进入第三者的住处。

进入第三者 *** 空间,取决于该空间是否公开以及进入的渠道——如果第三者的该 *** 空间是对外公开的,或者通过出轨配偶的渠道进入该空间,那么取得的证据是合法的。

载有第三者隐私的物品能否作为证据,主要看该物品的取得途径是否合法。

载有出轨配偶和第三者隐私的、属于第三者的物品,包括电脑、手机、信件、日记本,如果取得途径不违法,比如这些物品是第三者交给出轨方的,或者遗漏在出轨方车上的,被出轨方的配偶取得,可以采纳作为证据。如果取得途径违法,比如是出轨方或其配偶通过某种手段秘密取得,则不可采纳作为证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对婚外情取证时,要注意方式 *** ,避免证据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被采纳。

当然,有些证据,在诉讼中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但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有一定影响,或在双方协商时能发挥作用,或通过其他渠道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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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妻子愤怒将小三的照片和 *** 公布到网上,她的行为如何定性?小可(化名)因为丈夫出轨当地 *** 部门一名工作人员,她非常生气,在网上发帖声讨“小三”,并且曝光了这名女子没打马赛克的照片以及 *** 。女子报警后,小可被行政拘留了7天。小可不服,又将此事诉讼到了法院,结果被法院驳回。还真的做错了,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当然这是违法,不是犯法。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要用法律去还击,不要盲目用一些不对的 *** 去还击不对的事,“小三”的隐私权平等受到法律保护,所谓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婚姻中的两个人,是有忠诚义务的,如果男方出轨,最应该谴责的是你老公。真没必要跟小三玩命。当然出轨了丈夫问题更大,可是柿子挑软的捏,先打小三再打丈夫这是基本流程也是策略。一开始就打丈夫,容易让敌方壮大。先打小三,无良的男人有时候还会自认理亏,先帮你替小三认罪。至于有些人要不要原谅出轨的男方那纯粹是个人所需,外人不好建议。有没高人建议这种情况该怎么做。老实说以我的脾气被背叛了,可就不是行政而是刑事案件了。从道德上我会支持原配,但是打人确实要负法律责任,这是个法治社会,既然不计后果自然要付出代价。

至于不敢打老公的,有一部分可能是因为也不想离婚,但是大多数不是因为抓住小三不容易,这时候不打什么时候打?也别说什么是男人的问题,男人再有问题没人配合他能怎么得?只要女的知道自己是小三,没什么好同情的,只要原配不在乎后果,往死里打没毛病。人生大恨,毁灭生活怀疑人生那种,不给个报复途径来合理发泄,那只能鱼死网破了。总不能指望人人都是圣母吧?遇到伤心事都去出家吗?和自己老公好好沟通能过更好一起,因为一般都有小孩了!如果没法一起也随缘!

找小三报复得不偿失,劳心又劳肺弄不好自己变成疯子!好让男人有借口说你有问题才出轨的什么样的人就得受什么样惩罚,伤人一千,自损八百,虽然不可取,至少公布与众,也让她知道什么叫做自食恶果,要是我,男女讲个都让他们在大众面前颜面扫地!!让所有人知道他们的丑态!省得再去伤害别人!不然这些渣女渣男说不定还会让多少家庭支离破碎!,也不至于小三渣男一再上演!

婚内出轨被小三告诉周围人,她侵犯我的隐私吗

问候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公民的私人信息被他人搜集、知悉、公开等非法行为,会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婚外情的公布,如果是正常的证据使用,即指只展示给法官等相关的人员,则不构成侵犯隐私;但是如果向不特定的不相关的第三人随意公布婚外情,则属于侵犯隐私,被侵害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小三偷要原配的身份证和医保卡照片干嘛

小三偷要原配的身份证和医保卡照片可能是要盗取个人信息。身份证和个人医保上都有十分重要的个人信息。不能随意透露给他人,防止隐私泄露,保护好个人信息在 *** 上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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