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泄露警务工作秘密_人民警察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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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私自查询透露公民个人信息怎么办?

公安人员私自查询透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如下:

1、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虚拟 *** 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

2、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关法律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遭遇诈骗的可以报警,通过公权力救济来惩戒犯罪、维护权利;

3、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机关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相关民事权利予以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个人信息泄露之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收集证据线索;

2、向相关部门报案;

3、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防止被骗;

4、委托律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 *** 、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之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 *** 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警私自查阅个人信息 透漏给他人 如何处置

警察作为 *** 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的色彩,民警因工作需要或案件调查查阅公民的户籍资料及其他信息均属合法,但如民警将查阅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向无关人员透露则属违规行为,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未对该公民造成损害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

警察通过公安系统查他人个人信息,泄露他人个人隐私,以达到自身目的,造成当事人和当事人亲属的各种麻烦和损失,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警察作为 *** 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的色彩,民警因工作需要或案件调查查阅公民的户籍资料及其他信息均属合法,如果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警察泄露个人信息怎么样处理

法律分析:公安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理: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控告。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泄露因 *** 、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 *** 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 *** 、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之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 *** 、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 *** 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之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之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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